⒈ 刻印文章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科场·会试刻文》:“会试録刻文,先朝多不拘式,如成化二年丙戌,五经各刻文三篇,二场乃刻詔。”
⒉ 刻于碑碣、石壁或器物上的文字。
引郭沫若《奴隶制时代·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》:“今传秦代度量衡上和若干兵器上的刻文,和《泰山刻石》等比较起来是草率急就的,无疑是草篆,大约也就是秦代的隶书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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