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本谓能承担家事。
引《易·蒙》:“纳妇吉,子克家。”孔颖达疏:“子孙能克荷家事,故云子克家也。”
⒉ 指能继承家业。
引唐杜甫《奉送苏州李二十五长史丈之任》诗:“食德见从事,克家何妙年。”清钱谦益《南京江西道监察御史陈必谦授文林郎制》之三:“有子克家,聿著堂皇之美。”朱自清《“歧路灯”》:“但这个败子,本来并非败子,他父亲竭尽心力,原想他成为一个克家的令子;而他自己也时时在理欲交战中。”
能承担家事,继承家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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