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以食盐为对象所征的税课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世宗北伐,父老遮道泣诉,愿以盐课均之两税,而弛其禁,许之,今两税盐钱是也。”
《元史·食货志五》:“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,当时盐课未有定额,但从实恢办。”
《明史·徐阶传》:“鄢懋卿骤增盐课四十万金。 阶风御史请復故额。”
《清史稿·食货志四》:“灶不乐以盐归垣,商亦无资完课。此垣商纳课之亦难行也。”
⒉ 指办理盐课事务。
引宋秦观《代蕲守谢上表》:“昨以出按荆车,兼程盐课,猥虞旷废,妄致勤劳。”
《明史·食货志四》:“松江所负课六十餘万,民诉於朝。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。”
盐税。清制分三项:一灶课,为盐田的地税,由灶丁缴纳;二引课,为运盐的税,由盐商缴纳;三杂课,为一切杂税的总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