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条文;法律条文。
条例;章程。
谓分类整理成条款、纲目。
项目,科目。
【】⒈ 法令条文;法律条文。
引《战国策·秦策一》:“科条既备,民多伪态。”
三国魏曹植《文帝诔》:“恢拓规矩,克绍前人。科条品制,褒贬以因。”
《旧唐书·代宗纪》:“设令廉耻守分,以奉科条,犹有禄廩之烦,役使之弊,而况贪猾纵欲,而动踰典章,作威以虐下,厚敛以润己者乎!”
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商战》:“由国家明定科条:凡有能讲求商务,独出心裁者,准其领照自做。”
⒉ 条例;章程。
引汉陈琳《檄吴将校部曲文》:“故令往购募爵赏,科条如左。”
宋范成大《围田叹》诗之四:“臺家水利有科条,膏润千年废一朝。”
清刘大櫆《乞里人共建义仓引》:“惟散财薄徵,为君上之所宜行,而无补於小民之穷饿,故其科条虽具,要不若积贮之为善也。”
⒊ 项目,科目。
引汉王充《论衡·正说》:“其立篇也,种类相从,科条相附。”
唐刘知几《史通·题目》:“夫战争方殷,雄雌未决,则有不奉正朔,自相君长,必国史为传,宜别立科条。至於陈项诸雄,寄编汉籍; 董袁羣贼,附列《魏志》。既同臣子之例,孰辨彼此之殊。”
明徐渭《代云南策问》:“后以科条举者,在汉时称明经,不及史, 唐则惟三史而已。”
清曹寅《送朱林修北试》诗:“经义兼词赋,科条孰后先?”
⒋ 谓分类整理成条款、纲目。
引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:“罔罗天下放失旧闻,王迹所兴,原始察终,见盛观衰,论考之行事,略推三代,録秦汉,上记轩辕,下至于兹,著十二本纪,既科条之矣。”
《汉书·丙吉传》:“﹝吉﹞召东曹案边长吏,琐科条其人。”
颜师古注引张晏曰:“琐,録也。欲科条其人老少及所经歷,知其本以文武进也。”
法令规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