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宋时代征收赋税,实行权宜折变之法,许以物折物、以物折钱或以钱折物,称为“科折”。
引宋叶适《朝议大夫知处州蒋公墓志铭》:“夏绢和买,已非正赋,復有军衣和买;糯米科折,止为省务,復有覆纽价钱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﹝绍兴三十年﹞五月,詔:‘ 温、台、处、徽不通水路,其二税物帛,许依折法以银折输,数外妄有科折,计赃定罪。’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宁宗嘉定四年》:“夏四月,甲申,禁福建 、两浙州县科折盐酒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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