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时管理簿籍之官吏。 元时亦泛指判官、吏目一类官吏。
引元关汉卿《魔合罗》第三折:“[正末扮张鼎上云:]自家……在这河南府做着个六案都孔目,掌管六房事务。”顾学颉注:“‘都孔目’本是衙门里管理簿籍的吏。 元剧中的‘六案都孔目’,指的是判官、吏目一类的官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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