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金代官方所设的当铺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三》:“大定十三年,上谓宰臣曰:‘闻民间质典,利息重者至五七分,或以利为本,小民苦之。若官为设库务,十中取一为息,以助官吏廪给之费,似可便民。卿等其议以闻。’有司奏於中都、南京、东平、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,以流泉为名,各设使、副一员。凡典质物,使、副亲评价直,许典七分,月利一分,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。经二周年外,又逾月不赎,即听下架出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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