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讼棍。参见“讼棍”。
引清王夫之《读通鉴论·五代下十三》:“讼魁持利害以胁人取贿,姦民益恣,而弱民无能控告也。”清王夫之《薑斋诗话》卷二附录:“而茅鹿门云:‘吾作文时,屋瓦皆为动摇。’説得恁鬙鬡可畏,想讼魁代人作诉牒时,当如此下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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