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调查户口、财物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党正》:“以岁时涖校比。”郑玄注引郑司农曰:“校比,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,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,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,及其六畜车輦,如今小案比。”《北史·韩麒麟传》:“往年校比户贯,租税轻少。臣所统齐州,租粟纔可给俸。”
⒉ 考核评定。 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昶传》:“昶以为唐虞虽有黜陟之文,而考课之法不垂。
引周制冢宰之职,大计羣吏之治而诛赏,又无校比之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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