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。 清咸丰三年设此税收,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。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四》:“陕西花马池盐课,向由布政使收纳。及同治十二年, 宗棠为陕甘总督,因西陲用兵,改课为釐,在定边设局抽收,名曰花定盐釐,於是陕西盐利归於甘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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