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廉守法。
⒈ 亦作“廉灋”。清廉守法。参见“廉善”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小宰》:“以听官府之六计,弊羣吏之治……五曰廉灋。”郑玄注:“法,守法不失也。”唐元稹《唐故福建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赠左散骑常侍裴公墓志铭》:“在华时,会刺史故相郢将至,旧法尽取行器於人,公不取给,官司所有粗陈之。其他廉法不挠皆称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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