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特诏举行的制科之一。自雍正时起,新帝嗣位,诏直省府、州、县、卫各举“孝廉方正”,赐六品章服,备召用。 乾隆以后,定荐举后送吏部考察,授以知县等官及教职。参阅《清续文献通考·选举五》。
引《清史稿·选举志四》:“制科者,天子亲詔以待异等之才…… 清代科目取士,垂为定制。其特詔举行者,曰博学鸿词科、经济特科、孝廉方正科。”
清代荐拔人才科目之一。由地方官特别推选保举,送礼部考试后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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