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末为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。 崇祯十二年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民兵,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,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。与辽饷、剿饷当时并称为“三餉”。见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。
引清赵翼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六:“﹝崇禎﹞十二年餉尽而贼未平,於是又从嗣昌及督餉侍郎张伯鲸议,勦餉外又增练餉七百三十万。”
清魏源《圣武记》卷十一:“明之末年,加练兵十有八万, 辽餉、剿餉、练餉,至千有七百餘万,弊亦同之。”
⒉ 清代练兵的军需费用。
引《清史稿·兵志三》:“兵部诸臣会议,以同治初年创议练兵,京师神机营及直隶省六军,别筹练餉,特立营制。”
《清史稿·兵志三》:“﹝同治﹞九年, 曾国藩於直隶省增募马勇千人,分为四营,原有额兵,增足万人,分练马队、步队,奏定各营哨之制,及底餉、练餉、出征加餉之制,为北方重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