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指县令、录事参军一级的地方官吏。
引宋范仲淹《上执政书》:“初入令録之人,并可注録事参军。如无员闕可授,大县簿尉,仍赐令録之俸。”清钱大昕《廿二史考异·宋史十二》:“宋初,选人寄禄官凡四等……録事参军、县令,谓之令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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