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制:赋税中应送缴节度、观察使府者,初名送使,后称留使。
引《旧唐书·食货志上》:“令州县铸钱……其铸本,请以留州、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。”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张延朗传》:“不欲令有积聚,係官财货留使之外, 延朗悉遣取之。”《资治通鉴·后晋高祖天福元年》引此文, 胡三省注曰:“唐制:诸州财赋为三。一上供,输之京师以供上用也;二送使,输送於节度、观察使府;三留州,留为州家用度。其后天下悉裂为藩镇,支郡则仍谓之留州,会府则谓之留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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