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符合常例的变通条例。
引晋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序》:“推变例以正褒贬,简二传而去异端,盖丘明之志也。”《宋史·杨亿传》:“三年,詔为翰林学士,又同修国史,凡变例多出亿手。”郭沫若《中国古代社会研究》导论补注一:“文序或由右而左,或先下后上者乃是变例,然均有一定的规律,并不凌乱。”
原则以外的例外。
如:「编辑一部辞书的变例最好不要太多,否则会紊乱原有的体例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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