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。
会同论议。
⒈ 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。
引《汉书·苏武传》:“武益愈。单于使使晓武会论虞常,欲因此时降武。”《汉书·酷吏传·严延年》:“冬月,传属县囚,会论府上,流血数里, 河南号曰‘屠伯’。”颜师古注:“总集郡府而论杀。”
⒉ 会同论议。
引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进士归礼部》:“乃阴求昂瑕以待之。异日会论, 昂果斥权章句之疵以辱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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