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出钱私下了结官司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嫁娶》:“刘子明将妻郭二娘作妹,凭媒受讫王万四财钱,嫁与本人为妻。后知事发, 王万四又用钞四十两买和,即係违法事理。”《禅真逸史》第三二回:“张太公又央人在衙门里上下使钱,保正、排邻俱送了财物, 黄氏处又托亲邻买和。”
⒉ 旧指边将贿赂敌人以买取和好。
引明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·史四》:“大周平日深愤边政紊乱,每年将官与挞虏买和,总督虚张报捷,当事者纳其重贿,即滥冒功赏,岁以为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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