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由官府卖出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上》:“詔诸州县违期归业者,其田已佃及官卖者,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给还。”《醒世恒言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》:“知县举笔定罪:静真、空照设计恣淫,伤人性命,依律拟斩。东房二女童,减等,杖八十,官卖。两个香公,知情不举,俱问杖罪。”
由公家发卖、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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