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时实行两税法,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。
⒈ 唐时实行两税法,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。 宋时亦称以产业偿还官欠。参阅《旧唐书·食货志二》、 宋苏轼《应诏论四事状》、 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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