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民户向官府解送分派给自己饲养的官马。参见“俵马”。
引明高攀龙《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》:“俵解备用马匹,不得剋减马价。”明谢肇淛《五杂俎·地部二》:“山东大户,每僉解马,编审之时,已有科派,俵解之时,又有使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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