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官制。应试入选者,由吏部注名于册,经考询后拟定授官,称为拟注。
引宋范仲淹《奏乞差新转京官人充沿边知县事》:“自来除合差京朝官外,其餘并从銓司拟注,别无选择之法。”宋陆游《傅正议墓志铭》:“有自吏部拟注来代者,始徙南安县丞。”《宋史·章衡传》:“判吏部流内銓,尝有员闕,既拟注,而三班院輒用之,反讼吏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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