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失粘”。
⒉ 谓骈俪文字平仄不调。
引宋陈鹄《耆旧续闻》卷四:“四声分韵,始於沉约。至唐以来,乃以声律取士,则今之律赋是也。凡表、啟之类,近代声律尤严,或乖平仄,则谓之失黏。”
俞樾《茶香室续钞·经史释音有首释末释之别》引清王士祯《居易录》:“徐凤少监代嗣王谢赐玉带表,用《礼记》孚、尹二字,以尹为平声,乃用第二音,有司谓其失粘。”
⒊ 凡律诗前一联的“对句”与下一联“出句”的第二个字平仄必须相同,称作“粘”,违者称作“失粘”。
引明徐师曾《文体明辨序说·拗体》:“按律诗平顺稳帖者,每句皆以第二字为主,如首句第二字用平声,则二句、三句当用仄声,四句、五句当用平声,六句、七句当用仄声,八句当用平声;用仄反是。若一失粘,皆为拗体。”
⒋ 泛指诗句平仄失调。亦称“失严”。 杜甫《严公仲夏枉驾草堂兼携酒馔》诗清仇兆鳌注:“刘逴曰:‘律诗自有定体,不可失粘……’ 刘氏作失粘,谓上下二句平仄不相粘合。
引陶开虞作失严,谓声谓平仄失其谨严也。”
近体诗之平仄律,二句与三句、四句与五句、六句与七句大抵相同,称为「黏」。不遵守这种格律者,称为「失黏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