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
⒈ 旧时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 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,在京师及各省、府、县分设高等、地方和初级审判厅,审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,各地仍设审判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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