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隶属。
引《后汉书·冯异传》:“及破邯郸,乃更部分诸将,各有配隶。军士皆言愿属‘大树将军’, 光武以此多之。”
李贤注:“隶,属也。”
《晋书·殷仲堪传》:“割此三郡,配隶益州。”
⒉ 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。
引宋文莹《玉壶清话》卷二:“潭州妇人阿毛,其夫杨全,配隶房陵,既死本州,请陈愿负夫骨归葬故乡。”
宋叶适《厢禁军弓手土兵》:“又有配隶罪人,牢犴充塞,亦州郡所养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,沿五代之制,罪人率配隶西北边,多亡投塞外,诱羌为寇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初,京师裁造院募女工,而军士妻有罪,皆配隶南北作坊。”
分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