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罪人的家属发配为奴隶。
引《北齐书·废帝纪》:“詔诸元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,并放免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高祖武德四年》:“癸酉,置钱监於洛、并、幽、益等诸州, 秦王世民,齐王元吉赐三鑪, 裴寂赐一鑪,听铸钱。自餘敢盗铸者,身死,家口配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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