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官府向百姓摊派劳役、赋税。
引唐韩愈《论变盐法事宜状》:“州县和僱车牛,百姓必无情愿,事须差配,然付脚钱。”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明宗纪六》:“﹝三月﹞丙申,詔鄴都、幽、镇、沧、邢、易、定等州管内百姓,除正税外,放免诸色差配。”《金史·食货志三》:“自立监铸钱以来,有铜鑛之地虽曰官运,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。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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