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流配liúpèi
[banish;send into exile] 将罪犯迁徙至远方,即充军
流配边疆
()⒈ 把犯人发配到边远地方。
引《北齐书·元景安传》:“自外同闻语者数人,皆流配远方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建炎四年》:“自今官吏犯赃,虽未加诛戮,若杖脊流配,不可贷也。”
清袁枚《新齐谐·狐祖师》:“我子孙以非类姦人,罪当加等,要不过充军流配耳,何致被斩?”
⒉ 指被发配到远地的犯人。 《隋书·炀帝纪上》:“﹝大业五年六月﹞戊午,大赦天下。
引开皇已来流配,悉放还乡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端拱二年,詔免岭南流配荷校执役。”
将罪犯发放到偏远地方。《隋书.卷三.炀帝纪上》:「开皇已来流配,悉放还乡。」《宋史.卷一.太祖本纪一》:「贬降者叙复,流配者释放。」也作「配流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