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指丢弃农桑从事工商等其他事业。
引《汉书·食货志下》:“民心动摇,弃本逐末,耕者不能半,姦邪不可禁。”
《旧唐书·韦凑传》:“三辅农人,趋目前之利,捨农受雇,弃本逐末。”
清顾炎武《钱粮论》上:“吴徐知誥从宋齐丘之言,以为钱非耕桑所得,使民输钱,是教之弃本逐末也。”
⒉ 亦作“弃本求末”。谓舍弃事物的根本而追求末节。
引《魏书·敬宗纪》:“又元天穆宗室末属……不能竭其忠诚以奉家国,乃復弃本逐末,背同即异,为之谋主,成彼祸心。”
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两监》:“尔后物态浇漓,稔于世禄,以京兆为荣美,同华为利市,莫不去实务华,弃本逐末。”
清恽敬《答邓鹿耕书》之二:“惟小人弃本求末,不务脩德,止求吉葬。”
放弃最基本或最重要的部分,而去追求细端末节。《汉书.卷二四.食货志下》:「民心动摇,弃本逐末,耕者不能半,奸邪不可禁,原起于钱。」也作「背本趋末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