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抛弃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。犹言重婚。 唐律有妻再娶者,处罪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。参阅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。
引元杨景贤《刘行首》第三折:“员外,你不回家来,原来在这里,做个停妻再娶妻,我和你见官去。”明朱权《荆钗记·参相》:“谩自相劳让,停妻再娶谁承望。”《西游记》第二三回:“话便也是这等説,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,停妻再娶了。”
抛弃未离异的妻子而再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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