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几个官员共同签押。
引宋曾巩《请给事中书舍人印合与不合通签中书外省事札子》:“若将来常侍以下至正言员足,消与未消,逐一通签。如不通签,即未审合係是何官书判施行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二》:“三部副使各一人,通签逐部之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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