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以民之男女为山公、山妪的迷信活动。 《后汉书·宋均传》:“均为九江太守。 浚遒县有唐后二山,民共祠之。众巫遂取百姓男女以为公嫗,岁岁改易,既而不敢嫁聚,前后守令莫敢禁。
引均乃下书曰:‘自今以后,为山娶者皆娶巫家,勿扰良民。’於是遂絶。”李贤注:“以男为山公,以女为山嫗,犹祭之有尸主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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