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合并;并吞。
引《墨子·非攻下》:“今天下之诸侯,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,则是有誉义之名,而不察其实也。”
《史记·苏秦列传》:“毛羽未成,不可以高蜚;文理未明,不可以并兼。”
南朝宋刘义庆《世说新语·政事》:“江左造创,豪族并兼。”
清吴伟业《茸城行》:“非为仇家告并兼,即称盗贼通囊槖。”
兼并;吞并。 明张敬修《太师张文忠公行实》:“贫民不至独困,豪民不能併兼。”
《东周列国志》第二二回:“公子申果堪主社稷,即当扶立为君,以脩邻好,不然,便可併兼其地。”
清林则徐《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》:“岂忍纵豪右之併兼,而致良农之坐困。”
吞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