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宁王朱权所定乐府十五体之一。
引任讷《散曲概论》卷二:“《太和正音谱》之上卷,先列乐府十五体:‘七、骚人体,嘲笑戏謔。’按此体名目欠妥,因其实际与楚江体絶异而名目则甚相混也。此体中之著作已多属於俳体者,再嘲讥与讥刺不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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