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权。
引《旧唐书·令狐滈传》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,便令就试。至於与夺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。”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 《新唐书·杜亚传》:“鸿渐为山南剑南副元帅, 亚与杨炎为判官。再迁諫议大夫。
引亚自以当衡柄,悒悒不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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