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报杀人之仇而杀人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调人》:“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讎之。”郑玄注:“反,復也;復杀之。”贾公彦疏:“谓既杀一人,其有子弟復杀之。”唐柳宗元《驳复仇议》:“‘有反杀者,邦国交讎之’,又安得亲亲相讎也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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