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已亡国家的祠社。古代天子将其作为亡国的象征,以自儆戒。 《穀梁传·哀公四年》:“亳社者, 亳之社也。
引亳,亡国也;亡国之社,以为庙屏,戒也。其屋,亡国之社,不得达上也。”《吕氏春秋·贵直》:“亡国之社不得见於天……所以为戒。”汉蔡邕《独断》:“亡国之社:古者天子亦取亡国之社以分诸侯,使为社以自儆戒。屋之掩其上,使不通天;柴其下,使不通地,自与天地絶也;面北向阴,示灭亡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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