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确责任。
引《管子·幼官》:“定府官,明名分,而审责于群臣有司,则下不乘上,贱不乘贵。”
⒉ 犹审问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二·推官专管刑狱》:“凡遇刑名词讼,推官先行穷问,须要狱成,与其餘府官再行审责,完僉案牘文字,或有淹禁,责在推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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