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人迷信,谓人之收入皆有前定,过此将被阴司所掠。阴司主其事者为“掠剩使”,亦称“掠剩鬼”。
引《类说》卷十一引唐牛僧孺《幽怪录·陇右山川掠剩使》:“韦元方外兄裴璞卒, 元方见武吏跃马而来,乃璞也。曰:‘吾为陇右山川掠剩使。生人一饮一啄,无非前定,况财宝阴司所籍,其获有限,过数则阴吏状使乃掠之。’”《类说》卷十二引唐吕道生《定命录·扬州掠剩鬼》:“广陵寺僧珉楚与贾客章棋亲熟, 章死数月, 楚忽遇於市。曰:‘吾以小罪配为扬州掠剩鬼。凡市入买贩利息,皆有常数,过之得掠。人间如吾辈甚多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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