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第二次得其人。
引《尚书大传》卷二:“古者诸侯之於天子也,三年一贡士……一适谓之攸好德,再适谓之贤贤。”《汉书·武帝纪》:“再适谓之贤贤。”颜师古注引服虔曰:“适,得其人。”
⒉ 妇女再嫁。
引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四》:“﹝廖姥﹞年未三十而寡,誓不再适。”清采蘅子《虫鸣漫录》卷二:“钱牧斋宗伯有甥女,夫死再适, 钱往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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