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收殓埋葬。
引《北史·魏纪五·静帝》:“辛未,以旱故,詔京邑及诸州郡县收瘞骸骨。”宋曾巩《越州赵公救灾记》:“凡死者,使在处随收瘞之。”清黄宗羲《大方伯马公救灾颂》:“其流棺遗骼散在原野河壖者,则在处收瘞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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