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,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“养瘦马”。 清赵翼《陔馀丛考·养瘦马》:“扬州人养处女卖人作妾,俗谓之养瘦马。其义不详。
引白香山诗云:‘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,后事在目前,不信君记取:马肥快行走,妓长能歌舞,三年五年间,已闻换一主。’ 宋漫堂引之,以为养瘦马之説本此。”
⒉ 泛称养妓女。参阅清顾张思《土风录》卷二。
引清褚人穫《坚瓠续集·金陵词客》:“金陵一词客侨庽吴门,家蓄粉头为业,俗名养瘦马。”
旧时鸨母蓄养雏妓,长大后转售豪门富室以图利,称为「养瘦马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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