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犯罪罚作劳役。
引汉蔡邕《上<汉书>十志疏》:“顾念元初中故尚书郎张俊坐漏泄事,当復重刑,已出轂门,復听读鞠,詔书驰救,一等输作左校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时有大女刘朱,挝子妇酷暴,前后三妇自杀,论朱减死输作尚方,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。”《明史·张筹传》:“十年坐事罚输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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