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正式法令或文书上有关负责人在正职人员签署之后连同签署,谓之副署。
引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辛亥革命·关于南北议和的清方档案》:“如曰对於人民负责任,则拒絶副署,又未免侵犯神圣矣。”周恩来《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·红军的组织与训练》:“党代表名称应立即废除,改为政治委员,其职务为监督军队行政事务,巩固军队政治领导,副署命令等。”
在文件上签章,表示代发布文件人负责任的行为。通常指内阁首长代元首负责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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