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纳税的钱。
引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二:“俟三两日再煎成碎银,每五十三两为一包,与坑户三七分之,官收三分,坑户得七分,铅从官卖,又纳税钱,不啻半取矣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先是,诸州人户典卖田宅契税钱所收窠名,七分隶经、总制,三分属係省。”清赵翼《陔馀丛考·税契》:“市易田宅既立文券,必投验官府,输纳税钱,给以印凭,谓之税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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