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·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⒈ 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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