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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司

拼音: sān fǎ sī
注音:ㄙㄢ ㄈㄚˇ ㄙ
词性:
结构: 其他
近义词:
反义词:
词语解释

·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
引证解释

⒈ 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
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
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
国语词典
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

网络解释

三法司

  •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。《商君书·定分》:“天子置三法官,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,丞相置一法官。”后世“三法司”之称即源于此。汉代以廷尉、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,称三法司。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:“凡鞫大狱,以尚书侍郎(指刑部)与御史中丞、大理卿为三司使。”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,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,由三法司会审,也称“三司会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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