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井田制度,每井九百亩,八家各分配百亩,称为“私田”。参见“井田”。
引《穀梁传·宣公十五年》:“井田者,九百亩。公田居一。私田稼不善,则非吏;公田稼不善,则非民。”
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畮,畮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。井方一里,是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畮,公田十畮,是为八百八十畮,餘二十畮以为庐舍。”
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“文王之治岐也,耕者九一” 宋朱熹集注:“九一者,井田之制也。方一里为一井,其田九百亩,中画井字。界为九区,一区之中,为田百亩,中百亩为公田,外八百亩为私田,八家各受私田百亩,而同养公田,是九分而税其一也。”
⒉ 私人所有的田地。
引《汉书·五行志中之上》:“今陛下弃万乘之至贵……置私田於民间,畜私奴、车马於北宫。”
私人所有的田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