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属州输送与节度、观察使府的赋税,谓之“送使”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﹝宪宗﹞分天下之赋为三:一曰上供;二曰送使;三曰留州。宰相裴垍又令诸道节度、观察调费取於所治州,不足,则取於属州;而属州送使之餘与其上供者,皆输度支。”《资治通鉴·后晋天福元年》“凡财赋应留使之外尽将取之” 元胡三省注:“唐制,诸州财赋为三:一、上供,输之京师,以供上用也;二、送使,输送於节度,观察使府;三、留州,留为州家用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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