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魏晋南北朝时期,州郡长官迁转离任,其属僚随之迁转,谓之“送故”。
引《晋书·范宁传》:“方镇去官,皆割精兵器仗,以为送故。米布之属,不可称计。”《宋书·谢方明传》:“寻更加晋陵太守,復为驃骑长史、 南郡相……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、徐寿之并随在西。”《梁书·文学传上·庾於陵》:“齐随王子隆为荆州,召为主簿… 子隆代还,又以为送故主簿。”
⒉ 赠送财物助办丧事。
引《南史·刘湛传》:“﹝湛﹞父柳亡於江州,府州送故甚丰,一无所受。”
官吏离职,属吏敛钱相送,称为「送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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