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署名。 宋元祐元年置。掌重新审理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
引《宋史·哲宗纪一》:“﹝元祐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诉理所,许熙寧以来得罪者自言。”亦省称“诉理”。 宋岳珂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元祐置诉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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